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三)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陳欣安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