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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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