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歐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二一三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陸佰元,折合銀元捌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仟玖佰陸拾玖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叁元,尚欠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國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