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曾德榮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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