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他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他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七號
原告甲○○○
乙○○被告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崇 右當事人間訴訟費用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
理由
一、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九十一年度救字第七二號),嗣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四四號民事案件判決原告敗訴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原告在第一審暫免繳交之裁判費計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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