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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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禎松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告優美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