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甲○○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三樓當事人甲○○、弘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