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乙○○○
丁○○丙○○訴訟代理人 王仲 律師
洪榮宗 律師 蔡育德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邦尼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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