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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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6號上訴人即原告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訴字第54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陳智暉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