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馮正達 即萬興機車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吳思怡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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