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乙字第0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分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兵役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六號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三三九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0號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刑事確定判決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聲請人以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除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外,尚併科罰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惟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之規定,罰金與有期徒刑應併執行而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