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6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六0號原告臺南縣政府代表人甲○○縣長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複代理人丙○○
李佳冠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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