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畜牧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育祥上列被告因畜牧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4年9月2日94年度易字第37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育祥因違反畜牧法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7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另有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未經審理,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盧姝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