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經執行機關檢具考核表等事證,認為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之執行已滿一年六月,於法並無不合。
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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