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叁顆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欄第4行:「及遭警查獲」,應更正為「即遭警查獲」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數量不多,所生危害非鉅,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祝君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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