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7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原名 吳金美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75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30日下午2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捌仟 肆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8年司執字第7478號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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