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被上訴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王美玲 張裕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偉文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百合 被上訴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王美玲 張裕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高偉文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