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一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年桃判字第0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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