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河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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