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調字第454號
原 告 繆梅芳
被 告 鉅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