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五所載,其中編號一、五並與附表編號二、三、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6部分,與編號1至5部分不得定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
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準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四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9條│├───────┼─────────────┼─────────────┤│犯罪日期│85年5月5日│85年3月5日│├───┬───┼─────────────┼─────────────┤│偵│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3525│1167│├───┼───┼─────────────┼─────────────┤││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年│85│85│││案├─┼─────────────┼─────────────┤│後││字│易│訴│││號├─┼─────────────┼─────────────┤│事││號│2373│116││├─┼─┼─────────────┼─────────────┤│實│判│年│86│86│││決├─┼─────────────┼─────────────┤│審│日│月│7│8│││期├─┼─────────────┼─────────────┤│││日│11│5│├───┼─┴─┼─────────────┼─────────────┤││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85│85││確│案├─┼─────────────┼─────────────┤│││字│易│訴││定│號├─┼─────────────┼─────────────┤│││號│2373│116││日├─┼─┼─────────────┼─────────────┤││確│年│86│86││期│定├─┼─────────────┼─────────────┤││日│月│7│8│││期├─┼─────────────┼─────────────┤│││日│28│2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3│4│├───────┼─────────────┼─────────────┤│罪名│竊盜│盜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犯罪日期│85年7月6日│85年5月23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0353│1602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86│87│││案├─┼─────────────┼─────────────┤│後││字│上易│上更(二)│││號├─┼─────────────┼─────────────┤│事││號│3253│101││├─┼─┼─────────────┼─────────────┤│實│判│年│87│87│││決├─┼─────────────┼─────────────┤│審│日│月│4│8│││期├─┼─────────────┼─────────────┤│││日│29│2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年│86│87││確│案├─┼─────────────┼─────────────┤│││字│上易│上更(二)││定│號├─┼─────────────┼─────────────┤│││號│3253│101││日├─┼─┼─────────────┼─────────────┤││確│年│87│87││期│定├─┼─────────────┼─────────────┤││日│月│4│9│││期├─┼─────────────┼─────────────┤│││日│29│28│├───┴─┴─┼─────────────┼─────────────┤│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5│6│├───────┼─────────────┼─────────────┤│罪名│搶奪│盜匪│├───────┼─────────────┼─────────────┤│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犯罪日期│85年6月19日│81年1月15日│├───┬───┼─────────────┼─────────────┤│偵│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0││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6025│230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年│87│81│││案├─┼─────────────┼─────────────┤│後││字│上更(二)│上訴│││號├─┼─────────────┼─────────────┤│事││號│101│1640││├─┼─┼─────────────┼─────────────┤│實│判│年│87│81│││決├─┼─────────────┼─────────────┤│審│日│月│8│9│││期├─┼─────────────┼─────────────┤│││日│27│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年│87│81││確│案├─┼─────────────┼─────────────┤│││字│上更(二)│台上││定│號├─┼─────────────┼─────────────┤│││號│101│6020││日├─┼─┼─────────────┼─────────────┤││確│年│87│81││期│定├─┼─────────────┼─────────────┤││日│月│9│11│││期├─┼─────────────┼─────────────┤│││日│28│26│├───┴─┴─┼─────────────┼─────────────┤│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得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九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與附表編號1至5部分不能合││││併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