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9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固坦稱確實有陳述該侮辱性言詞,然辯稱係在與父親討
論判決書時所陳,並非當告訴人之面侮辱云云,然被告之行
為係親至告訴人前妻所經營店前為此行為,告訴人亦在現場
,顯然係針對告訴人所為,所辯不足採信,惟審酌告訴人與
被告之手足間前有通姦告訴刑事案件(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
第7462號)以及所衍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臺北地院98年度北
簡字第2854號),被告為親人同感憤慨乃人情之常等一切情
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