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未
於聲請狀表明損害修復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使本院無法
核定聲請標的金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查報聲請標的金額,並按聲請
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又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乙○○之住居所,致本院訴訟
文書無法送達該相對人,茲亦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陳報相對人乙○○之住
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乙○○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如未依
期補正,亦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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