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蔣繼仁被告林政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蔣繼仁因被告林政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固定有明文。惟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固已傳拘被告林政賢未著,然本件聲請(聲請書所載日期為民國100年5月20日)後,被告已於100年5月23日因聲請人同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之竊盜通緝案件(100年度偵字第4731號),經緝獲歸案撤緝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可稽,從而被告於上開聲請人同署另案緝獲歸案後,是否確已再行逃匿,即非無疑,實難遽以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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