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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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國隆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0年執聲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國隆於本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五五三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國隆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即民國一00年五月三十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確定,該款項迄今仍未支付,違反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卷附受刑人判決正本及相關通知、送達證書、電話記綠單,受刑人確未向國庫支付五萬元,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