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劉志方 訴訟代理人 江光芬 被告 王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