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 陳建旗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李○○、母親陳○○、子女陳○○、陳○○、陳○○、陳○○最新戶籍謄本、97年度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請陳報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起迄今每月收入若干(包含扶助金),並提出相關單據(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並提出現仍於租賃期間內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半年支出6,400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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