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5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中己○○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二三四號),被告二人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各罪均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
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與之前所犯之盜匪罪、偽造文書罪接續執行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殘刑二年五月十一日)。丙○○又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竊盜時間: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竊盜一件)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五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後,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業務侵占案件(侵占時間:九十年十月三日起至同年月十一日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二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三月十七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竊盜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竊盜六件)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後,上開三案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一五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其另因竊盜案件(竊盜時間: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竊盜一件),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六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同年八月七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竊盜時間: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竊盜一件),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幫助詐欺時間:九十一年十月上旬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五月十七日確定後,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三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上開殘刑與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甫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無正當工作收入,且有上開竊盜等財產性犯罪之習慣,竟與己○○或獨自一人,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為竊盜行為:
(一)丙○○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在臺中縣○○鎮○○路○○○號之三友人 陳耀津 住處,趁陳耀津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耀津所有之勞力士手錶一支。
(二)己○○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九十七年二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號對面工地,徒手竊取佳群營造有限公司所有之電焊器一部。
(三)丙○○與己○○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丙○○騎乘不知情之 陳均誼 (即己○○之胞姐)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己○○四處尋找目標之方式,為下列竊盜行為:
1、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五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永福路路口之黃昏市場內,徒手竊取壬○○所有之白鐵製板一片。
2、於九十七年二月中旬,在臺中縣○○鄉○○路○段○○○巷○○號之「冠呈風管工程行」,徒手竊取 潘呈運 所有之鍍鋅鐵片一批。
3、於九十七年二月下旬某日,在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徒手竊取 林圭富 所有之不鏽鋼門二片、不鏽鋼蓋一個等物品。
4、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五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永福路路口,徒手竊取之黃昏市場內,竊取子○○所有之白鐵製板一片。
5、於九十七年二月底某日,在臺中縣龍井鄉東園巷三弄八四號旁,徒手竊取 徐志銘 所有之不鏽鋼門二片。
6、於九十七年三月二日十五時許,在臺中縣○○鄉○○街○○○號,徒手竊取癸○○所有之鋁製門、落地窗、紗窗各二組等物品。
7、於九十七年三月初,在臺中縣○○鄉○○路四一之三號,徒手竊取 陳淑芬 所有之不鏽鋼鍋蓋一個。
8、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八時二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一五○之三八號,徒手竊取丁○○所有之白鐵製工作檯一組
9、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十二時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一六二之二十號,徒手竊取 塗俊男 所有之熱水器一臺。
10、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十六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五○之三六號,徒手竊取乙○○所有白鐵製洗碗檯一組。
11、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十三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地下二樓,徒手竊取 潘宏銘 所有之手提式電焊機一部(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
12、於九十七年三月六日八時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徒手竊取丑○○所有之白鐵製大門一面。
13、於九十七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三 段宏 恩三巷九弄六之一號,徒手竊取甲○○所有之鋁製大門一組。
14、於九十七年三月六日十三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段○巷○○號之黃昏市場內,徒手竊取庚○○所有之白鐵製摺疊桌一臺。
15、於九十七年三月七日,在臺中縣○○鎮○○○路五○三之一號,竊取 石月昭 所有之不鏽鋼桌一個。
16、於九十七年三月八日八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段○巷○○號之黃昏市場內,徒手竊取辛○○所有之白鐵製工作檯一組得手後,因搬運不易,遂暫將竊得之工作檯藏放路旁後,前往臺中市○○區○○路二一二之十二號之「良益回收場」,向不知情回收場負責人 張美珠 之夫 陳火球 借得之鐵鎚及拔釘器各一支,旋即返回藏放處所,以借得之上開工具,在臺中縣○○鄉○○路○○○號前將竊得之工作檯破壞欲搬運至「良易回收場」銷贓時,因行跡可疑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鐵鎚及拔釘器各一支。丙○○、己○○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員或機關知悉其二人其他上開竊盜事實之前,主動告知上開其他竊盜犯行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丙○○、己○○二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羅坤璋 、張美珠、陳火球於警詢之證述,被害人壬○○、子○○、癸○○、丁○○、寅○○、乙○○、丑○○、甲○○、庚○○、辛○○、陳耀津、佳群營造有限公司之工地負責人 顏昆立 、潘呈運、林圭富、徐志銘、陳淑芬、潘宏銘、石月昭等人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足認被告丙○○、己○○二人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位置圖、行車執照影本及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等附卷及鐵鎚、拔釘器各一支扣案可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己○○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丙○○、己○○二人所為如附表一、二、三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公訴意旨認為其二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十六之行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然查,被告二人雖不否認有以上開扣案之工具破壞竊取之白鐵工作檯之事實,然均一致供述是竊得該白鐵工作檯之後,為便利搬運才以向不知情之陳火球借得扣案工具破壞竊得之白鐵工作檯;再查該白鐵工作檯長約三.三臺尺,寬約二.五臺尺一情,業據被害人辛○○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依卷附照片可知,該工作檯經破壞為二片後,面積仍相當大,以機車搬運確屬不易,可知被告二人所述尚堪採信,此外,復無證據足證被告二人需以扣案之工具才能竊取該工作檯,故尚難以查獲時被告二人確有持有扣案工具之事實,即認其二人行竊時即已攜帶上開扣案工具,是公訴意旨認其二人此部分之行為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尚有未洽,然其竊盜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併此敘明。
(二)被告二人就附表一所示之十六次竊盜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二人所犯上開各十七次竊盜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四)又被告丙○○於八十七年間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與之前所犯之盜匪罪、偽造文書罪接續執行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殘刑二年五月十一日)。其又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五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後,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業務侵占案件,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二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三月十七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同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後,上開三案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一五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其另因竊盜案件,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六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同年八月七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五月十七日確定後,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三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上開殘刑與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甫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上開十七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五)按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六四一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丙○○、己○○共同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竊盜被害人丁○○上開財物時,為證人羅坤璋目擊,並曾抄下上開行竊時所騎乘機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供警員查辦,然在警員於九十七年三月八日查獲被告二人之前,仍僅知悉至行竊現場竊嫌所騎乘機車之車牌號碼,及二竊嫌其中一人持拐杖行走之特徵,並不清楚實際行竊之竊嫌一情,業據證人即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偵查佐 楊啟榮 到庭結證明確,可知,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對被告二人是否涉有該次竊盜案件之產生合理可疑之前,被告二人即遭查獲,並主動供出該次竊盜犯行,嗣並接受法院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又被告二人所犯本件上開各十七次竊盜犯行,除其二人於九十七年三月八日共同竊盜辛○○之白鐵工作檯部分,因持有供壞破使用之工具拔釘器及鐵鎚各一支,且搬運大型白鐵製品,致於九十七年三月八日十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臺中縣○○鄉○○路○○○號前查獲外,其餘竊盜案件,均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知悉前,主動告知警方一情,亦據證人楊啟榮結證在卷,故除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之竊盜外,餘所犯各十六件竊盜均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且就被告丙○○部分皆依法先加後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丙○○有多次竊盜、偽造文書、懲治盜匪條例、幫助詐欺等前科,被告己○○有公共危險、竊盜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均不佳,且其二人正值壯年,身強力壯,竟不思循正途以謀正當利益,僅為私利,隨意行竊他人財物,缺乏對他人財產權須予以尊重之觀念,並審酌被告二人犯罪所得雖價值非鉅,但附表所示竊得之物品大多為勤儉之攤販營生之器具,或住家防閑用之門窗,對於被害人造成之損害不小,惟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二人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二人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七)扣案之拔釘器及鐵鎚各一支,雖供被告二人破壞竊得之財物使用已如前述,但此僅為被告二人犯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並非供犯罪使用,且非其二人所有之物,亦如前述,核與沒收之要件未合,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
(八)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
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要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一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或常習性犯罪、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查被告丙○○因竊盜等案,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迄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入監前,即陸續再犯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多件竊盜、業務侵占、幫助詐欺等財產性犯罪,且被告丙○○亦自承因無業,而為本案多次竊盜犯行,顯有竊盜習慣,參酌被告前開多次竊盜犯行之嚴重性、危險性,而對於被告丙○○未來從事正當行為,已無合理期待,為藉由保安處分之強制力,令其參與勞動,訓練其職業技能並養成勞動習慣,改正不良習性,使之將來能適應社會生活,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三條第一項、同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被告丙○○於刑之執行前,應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期能收矯治教化之效。至於被告己○○固於附表所列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三月八日止之短時間內,有十七次之竊盜犯行,惟依被告己○○之前案紀錄表所載,其僅有一次公共危險案件及一件竊盜案件之前案紀錄,查無多次竊盜犯罪之前科;況以,本案被告所犯之竊盜犯行雖多達十七件,但其就附表一編號十六之竊盜犯行被查獲時,旋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員發覺前,自首而接受裁判,供出其餘十六件犯行,顯見良心未泯,無潛在之危險性格。此外,亦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己○○有犯竊盜罪之習慣,如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顯逾比例原則,對於被告己○○難謂有何教化、再生效果可言。從而,本院認為就被告己○○本案竊盜犯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已足收警惕之效,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說明(末按對有罪之被告諭知保安處分者,應於判決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其處分及期間,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第六款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數罪併罰之被告有宣告保安處分強制工作之必要者,應於有宣告必要之各該犯罪主文內記載其處分及期間,而非於定應執行時,始為強制工作之諭知。又宣告多數強制工作,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一款亦定有明文。是同一被告有宣告多數強制工作之情形時,應由執行檢察官依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擇一執行,並無於判決內定應執行之保安處分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一、( 楚澤 與己○○共同竊盜部份)┌──┬─────┬────────────┬─────────────────────┬────┬─────────┐│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段及竊得物品│所犯法條│主文│├──┼─────┼────────────┼─────────────────────┼────┼─────────┤│1│⒓│臺中市○○區○○路與永福│徒手竊取壬○○所有之白鐵製板一片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時許│路路口之水崛頭黃昏市場內││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2│2月中旬│臺中縣○○鄉○○路○段一│徒手竊取「冠呈風管工程行」潘呈運所有之鍍鋅│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五○巷三十五號│鐵片一批得逞│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3│2月下旬│臺中縣○○鄉○○路○段│徒手竊取林圭富所有之不鏽鋼門二片及不鏽鋼蓋│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三巷三弄四十七號│一個得逞│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4│⒉│臺中市○○區○○路與永福│徒手竊取子○○所有之白鐵製板一片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時許│路路口之水崛頭黃昏市場內││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5│2月底│臺中縣龍井鄉東園巷三弄八│徒手竊取徐志銘所有垃圾桶之不銹鋼門二片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十四號旁││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6│3月初│臺中縣○○鄉○○路四十一│徒手竊取陳淑芬所有之不銹鋼鍋蓋一個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之三號││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7│⒊⒉│臺中縣○○鄉○○街一九六│徒手竊取癸○○所有之鋁製門、落地窗及紗窗各│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時許│號│二組得逞│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五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8│⒊⒋│臺中市○○區○○路三段一│徒手竊取丁○○所有之白鐵製工作檯一組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8時分許│五○之三十八號││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9│⒊⒋│臺中市○○區○○路三段一│徒手竊取寅○○所有之熱水器一臺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時分許│六二之二○號││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⒊⒋│臺中市○○區○○路三段一│徒手竊取乙○○所有之白鐵製洗碗檯一組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時許│五○之三十六號││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⒊⒌│臺中市○○區○○○路二○│徒手竊取潘宏銘所有之手提式電焊機一部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時許│六巷三號地下室││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⒊⒍│臺中市○○區○○路○○號│徒手竊取丑○○所有支白鐵製大門一片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8時分許│││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⒊⒍│臺中市○○區○○路三段宏│徒手竊取甲○○所有之鋁製大門一組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時許│恩三巷九弄六之一號││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肆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⒊⒍│臺中縣○○鄉○○路○段二│徒手竊取庚○○所有之白鐵製折疊桌一檯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時許│巷二○號之 茄苳媽 黃昏市場││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⒊⒎│臺中縣○○鎮○○○路五○│徒手竊取 石月招 所有之不銹鋼三層桌一個得逞│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三之一號││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項│。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⒊⒏│臺中縣○○鄉○○路○段二│徒手竊取辛○○所有之白鐵製工作檯一組得逞後│刑法第│丙○○共同竊盜,累│││8時許│巷二○號之茄苳媽黃昏市場│,先將竊得之工作檯藏放在路旁,再至臺中市西│320條第1│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區○○路二一二之十二號「良易回收場」向不│項│。並於刑之執行前,│││││知情張美珠之夫陳火球借得鐵鎚及拔釘器各一支││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後,返回藏放處所,以借得之工具破壞該白鐵製││作叄年。│││││工作檯以利搬運。││己○○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
二、(丙○○單獨竊盜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段│所犯法條│主文│├──┼─────┼────────────┼─────────────────────┼────┼─────────┤│1│⒈⒛│臺中縣○○鎮○○路一五○│徒手竊取陳耀津所有之勞力士手錶一支得逞│刑法第│丙○○竊盜,累犯,││││號之三││320條第1│處有期徒刑參月。並││││││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叄│││││││年。│└──┴─────┴────────────┴─────────────────────┴────┴─────────┘
三、(己○○單獨竊盜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段│所犯法條│主文│├──┼─────┼────────────┼─────────────────────┼────┼─────────┤│1│2月初│臺中市○○區○○路六七九│徒手竊取佳群營造有限公司所有之電焊器一部得│刑法第│己○○竊盜,處有期││││號對面工地│逞│320條第1│徒刑貳月。││││││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