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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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 黃陳秀霞
黃明豐 黃明乾 黃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黃俊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俊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