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吳桂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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