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59號原告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伍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萬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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