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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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關於「九十七年存字第一0七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七五六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柳寶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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