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 吳明家 相對人水平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一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水平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12月1日,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9月6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水平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上開債權。未料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西屯區中義段10711,680.0010000分之185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775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4層14層:102.50合計:102.50陽台:12.68雨遮:2.71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14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中義段3778建號,4,935.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4(含停車位編號:09,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含停車位編號:23,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