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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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瑞璋 、 陳俞吟 、 陳姿吟 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