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王彥斌
王佳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被告 許勝凱
莊國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62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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