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明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能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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