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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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6號上訴人 魏應修魏申食品工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康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5,70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1,048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夏金郎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岑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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