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4年度除字第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洪嘉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8月20日│3,140元│0000000│││││限公司斗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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