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