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甲○○被告乙○○
6弄18丙○○
6弄18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等傷害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一四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略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丁○○○、戊○○等人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一四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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