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638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乙○○甲○○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附件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丙○○、丁○○、乙○○、甲○○被訴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二二九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有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八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護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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