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利息收入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5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利息收入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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