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8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4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0元,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95年12月24日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杰玲┌────────────────────────────────────────────────────────────┐│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28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利率│票號││號││(新臺幣)│(新臺幣)│││││├──┼───────┼────────┼─────────┼───────┼──────────┼────────┼──┤││││││95年12月24日起│││││││││至│6.93%│未│││││││96年1月23日││││001│93年12月24日│400,000元│252,950元│未記載├──────────┼────────┤記│││││││96年1月24日起│││││││││至│7%│載│││││││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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