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甲○○及戊○○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如對本裁定不服請於五日內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
上訴人聲明對原審判決不服,而原審判命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土地之面積如附表所示,則上訴人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如下:
㈠716-19地號部分:17,400元/㎡×6=104,400元㈡716-28地號部分:16,800元/㎡×(15+39)=907,200元㈢以上合計應為1,011,600元。
附表┌──┬───────┬──────┬────────┐│編號│建物坐落之土地│建物占用面積│建物門牌號碼│├──┼───────┼──────┼────────┤│一│嘉義市○○○段│6㎡│嘉義市○○街400│││716-19地號││巷6之7號│├──┼───────┼──────┼────────┤│二│嘉義市○○○段│㈠15㎡│㈠同上│││716-28地號│㈡39㎡│㈡義市誠誼新村│││││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