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三二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五二號),暨聲請併案辦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四號),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盜版錄影帶「鬼入侵」參捲、「埃及王子」壹捲、「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集各壹捲、第二十集貳捲,均沒收。
事實
一、甲○○在台中市○○區○○路○○○號及台中市○○區○○○街○○號分別開設「中寶影視社」、「樺泰影視社」經營錄影帶之出租生意,其明知「鬼入侵」、「埃及王子」兩支影片,係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協和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第十七至第二十集等影片,係丁○○、丙○○共同依法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竟未經該些著作權人之授權,基於意圖出租而重製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某日,在「中寶影視社」,擅自以錄影帶重製「鬼入侵」、「埃及王子」兩支影片,並將之陳列在該店內,以每捲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又於八十九年六月十日及同年月二十二日,在「樺泰影視社」,擅自以錄影帶先後重製「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第十七、第十八集及第十九、第二十集之影片,並將之陳列在該店內,以每捲二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嗣於①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十八時十分許,在「中寶影視社」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盜拷之錄影帶「鬼入侵」三捲、「埃及王子」一捲,②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十八時許,在「樺泰影視社」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盜拷之錄影帶「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集各一捲、第二十集二捲。
二、案經被害人協和公司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被害人丁○○、丙○○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協和公司之代理人乙○○、 謝忠 ,丁○○、丙○○之代理人 蔡金寬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協和公司所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其取得該二支影片著作權之授權書、該二支影片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查合格之證明書,及丁○○、丙○○所提出之該些影片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書、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切結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暨扣案之盜版錄影帶「鬼入侵」三捲、「埃及王子」一捲、「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第十七至第十九集各一捲、第二十集二捲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出租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重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三次重製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部分,因與起訴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尚可、盜拷之處量不多所造成之損害非鉅,及為營利之目的而為此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盜版錄影帶「鬼入侵」三捲、「埃及王子」一捲、「霹靂英雄榜之風起雲湧」第十七至第十九集各一捲、第二十集二卷,係被告所有供本犯行所用之物,此經其陳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亦併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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