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82號聲請人 王春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許漢祥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許漢祥(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許漢祥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漢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3年1月3日擔任信隆216號船長而隨船出海,至北緯5度34分、西經141度
1分作業時,落海失蹤,經遍尋無著,失蹤已滿7年。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新聞紙,現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許漢祥之信息,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宣告許漢祥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新生報100年4月8日第14版之刊登廣告證明單及報紙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民事聲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許漢祥自93年1月3日迄今仍生死不明之情,堪予認定。許漢祥失蹤迄今已逾7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亦已屆滿,未據許漢祥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許漢祥死亡,應予准許。又許漢祥係自93年1月3日失蹤,計至100年1月3日,已滿
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