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45號聲請人 王如勇 代理人 黃真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0年4月14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民時新聞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44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488││││││││││├──┼────────────┼────────┼────┼───┼────┼───┤│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628││││││││││├──┼────────────┼────────┼────┼───┼────┼───┤│00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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