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05月13日│96年12月22日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704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84號│98年度訴字第887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9月11日│98年12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684號│98年度訴字第887號││決├────┼────────────────┼────────────────┤││確定日期│98年09月25日│98年12月21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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