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30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被告 陳誠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23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計收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連續逾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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