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9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馮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國道一號北向85.9公里處,位於新竹縣湖口鄉,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上述地點分別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被告應訴之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巫嘉芸